各院系,各部门:
经3月26日校区办公会通过,校区决定参加珠海市社会保险。并就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作
如下规定:
一、 参保对象:校区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北师大派赴珠海校区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 参保起始时间:从和校区正式签订聘用合同时间开始。
三、 参保实施办法:按珠海市社会保险办理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参加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
四、 校区和各院系聘用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按珠海市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五、 未纳入校区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国际交流中心、餐饮中心等单位)按社会化
管理参加珠海市社会保险。
六、 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个人工资中扣除;单位承担的
部分采用谁发工资谁承担的原则(即:校区聘用校区承担;院系聘用院系承担)。
七、 参加珠海市社会保险后,教职工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按珠海市社会保险体系
相关规定办理。(详见附件“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八、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区人事处。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
二○○三年五月六日
师(珠)校发[2003] 11号文件附件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是根据广东省和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精神
编写的,未尽事宜或与广东省和珠海市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悖,按新出台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和各院系聘用纳入校区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珠海市
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未纳入校区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按
社会化管理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珠海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医疗保险
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按珠海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参保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时,须向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和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资料,进行参保登记。
(一)填报《珠海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出具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批准成立文件;
2、法人代码证书副本;
3、基本开户银行许可证或银行印鉴;
4、地方税务局纳税号码。
第四条 按珠海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职工第一次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工
从珠海市外调入并转入养老金的须到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并提供以下
资料:
(一)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增减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属珠海市内职工调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或市内干部流动表,劳动合同,招工表、个人档案挂靠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三)属珠海市外职工调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的,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及
个人社会保险帐户转移清单资料复印件;
(四)个人未建立社会保险帐户的,提供调入本市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复印件。
第五条 调入(指户口调入珠海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具有中、高级职称(含中级职称)的
教职工,年龄超过允许调入年龄的不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调入(指户口调入珠海市)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教职工在调入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
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累计从参保并缴交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参保前按国家规定
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均视为缴费年限。
第七条 对招聘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工作,工资由珠海校区供给,而户口未调入珠海市的
教职工,在调入前没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累计从参保缴交保险费
时间开始计算,参加“社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均视为缴费年限。对招聘到北京
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工作,工资由珠海校区供给,而户口未调入珠海市的教职工,在调入前已
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无论是否达到珠海市缴费标准的,也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入的
个人帐户资金并入现个人帐户累计计算,参加“社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参加
“社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均视为缴费年限。
第八条 按珠海市社会保险规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为本校教职工参加以下五项社会保
险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003年度社会
缴费标准以及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如下表:缴纳人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
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合计单 位 10% 1% 0.5% 6% 0.5% 18%教职工
7% 1% -------- 2% ------ 10%小计 17% 2% 0.5% 8% 0.5% 28%
第九条 缴费工资指教职工每月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奖励工资以及各项津贴、补贴等
相对固定收入的总和(一次性奖励、加班工资除外)。
第十条 按珠海市社会保险规定,教职工的缴费工资变动时,须向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职工工资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每月缴交的保险费也将随之变化。
第十一条 按珠海市社会保险规定,缴费工资设上、下限制,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2002年珠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4
20元);低于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珠海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珠海市参保职工退休时所享受退休养老
金待遇与职工本人的可视为缴费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退休前本人缴费工资和珠
海市工资发展水平(含物价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按以
下办法计算和发放(不包括单位补充养老金):(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
教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0年或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
休的教职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
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离休人员
的基础养老金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养老保险个人
帐户储存额的1/120;过渡性养老金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2001年珠海市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1.2%(缴费不满15年的为1%);
调节金为1997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有独生子女的为17%,终身无子女的
为18%)。
(2)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0年的,不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付给个人帐户储存
额,另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两个月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和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或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月计
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为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2)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不发基础养老金,一次性付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三)、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度本地区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抚恤金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供养
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不分供养人数,一律按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发。
(四)、外地户口临时工返回原籍时,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的储存额或
将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第十三条 按珠海市
社会保险规定,参保教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得到医疗保险IC卡,
以后就医按以下医疗保险待遇办法办理。
1、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参保教职工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由个人帐户(IC卡)支付,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付。如果教职工患有属于门诊报销病种
目录的疾病,本年度个人帐户上用完后可进入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一定限额。具体见下表:
病 种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中额费用病种
结核病(活动型 在职职工50%退休职工60% 5500元(患有两种病种的限额为7000元)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
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及心肌炎等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
冠心病(反复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高血压病2期以上(含2期)
慢性肾炎
慢性肾功能衰竭
子宫内膜异位症
脑血管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
糖尿病
慢性活动型肝炎
肝硬化
溃疡性结肠炎
精神分裂或躁狂抑郁症
肌萎缩侧索硬化
系统性红斑狼疮
类风湿性关节炎
痛风
多发性肌炎
多发性硬化
重症肌无力
震颤麻痹
高额费用病种 各种恶性肿瘤 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80% 11000元 白血病骨髓
移植术后第一年 50000元
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 550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参保教职工每一次住院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首先有一
部分完全由个人支付(即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设定:
(1)一级医院300元
(2)二级医院500元
(3)三级医院700元
(4)市外转诊800元。
参保教职工一个“社保”年度内因病多次住院,自付的起付标准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10%时,超过费用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比例在职教职工为50%,
退休教职工为70%,参保教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新参保教职工
(中断缴费时间2个月或以上再次缴费时,视同新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个月(含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下同)
;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连续缴费满1年以
上的,为4.5万元;超过4.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其最高支付
限额为15.5万元。职工市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线的上标准线以上、4.5万元以下的,
在职教职工报销92%,退休人员报销94%;市外转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2%。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保教职工从缴费满半年后在继续缴交生育保险费时享受)
按以下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定额支付
给个人,包干使用。其标准是:顺产为210%,难产为270%,剖腹产为400%,人流术为18%,
上(取)环术为4.5%,引产术为78%,输卵管结扎术为48%,输精管结扎术为20%。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失业、工伤按珠海市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办法按珠海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调往市外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时,
属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局,属工人身份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中心分别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开出的调出介绍信上加具“已办理调出备案”,然后凭此
介绍信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社保”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手续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
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