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珠劳社函(2006)68号》精神,自2006年5月1日起,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参加珠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详见附件)。依据文件精神,将为校内各单位聘任台港澳地区人员购买珠海市社会保险。请有关单位将参保人员名单报人事处,以便5月启动。
北师大珠海分校人事处
2006.4.13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珠劳社函〔2006〕68号
印发《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保障权利,满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和《广东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
劳社[2005]13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
下意见:
一、依照规定在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台港澳人员,可参加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
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
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台港澳人员身份证、就业证以及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
劳动合同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
三、台港澳人员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并在首位前加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行政
区划代码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编码,即:710000+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810000+香港居
民身份证号码,820000+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台港澳人员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
的,按我市相应的转移办法处理;未办理转移手续,重新返回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续接。
五、台港澳人员与我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经批准后其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未办理终止手续,重新
在我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续接。
六、我市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可按照国家有关劳
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七、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意见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社会
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八、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