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教师聘任基本条件与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为了规范我校兼任教师的聘用工作,保证师资队伍的素质与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兼任教师”,是在本校承担部分教学任务但人事关系不纳入珠海分校管理且连续聘期在3年以下(不包括3年)的非专任教师。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在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根据各自的学科特点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聘请部分兼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特别是部分专业课教学任务。

第三条为保证兼任教师的质量,应尽可能从校本部和各重点大学聘请兼任教师。某些专业性特别强的课程,也可聘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各方面的优秀专业人士担任兼任教师,但此类兼任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科以上学历;(2)扎实的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在其活动领域有为社会公认的品德、造诣和声誉;(4)有从事大学教学工作的必要素质。除特殊专业和特殊情况外,不从高职、高专或地市级以下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学院、一般企事业单位聘请兼任教师。

第四条为保证教学质量,有利于青年教师的培养,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同校本部和国内外著名大学建立联系,聘请部分退休教师来校兼课。聘用退休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品德高尚,学术精湛,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与地位;(2)有重点大学评定的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好;(4)身体状况胜任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请兼任教师,均按课程教学任务而不按学期或学年签订聘用合同;按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支付课时酬金。课时酬金标准由聘任单位与应聘人商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兼任教师应对教学质量做出承诺,教学效果达不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可即时解聘或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六条本校不为兼任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各教学单位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和本单位的教学需要,可按受聘人的已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等教学岗位,也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低职高聘的应聘人的科研成果与教学水平应符合本校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并须报学校审核批准;受聘人享受聘任岗位的物质待遇,但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不变。应聘人原来没有教学、研究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如聘请其为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兼职讲师,须报请学校审核批准。

第七条兼任教师的聘任程序与管理办法是:在兼任教师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末,各学院填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兼任教师聘任申报表》,连同聘任合同书副本(校外聘任者,还须附学历、学位、职称、发表论文目录等个人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其任课资格,合格者送人事处签署意见,最后送财务处列入酬金发放人员名单。涉及低职高聘或无职聘用的,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分校所属所有教学单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