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同时规范教师攻读学位和离岗进修的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通过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学历、学位层次。学校和各教学单位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资助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访学、进修。
二、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积极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国内大学为我校代培博士生或优先接受我校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与国外大学建立教师互访关系,为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到国外进修、访学创造条件。
三、人事关系在本校的优秀青年教师,来校工作满3年后,在不影响所在单位工作安排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与学校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校工作,可以分校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学校给予1年左右的离职学习时间,离职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需要委托培养的,委托培养费可由所在教学单位视情况给予一定资助。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毕业后不按协议约定回校工作者,须负违约赔偿责任。
四、人事关系在本校的青年教师报考非定向统分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完成5年服务期以后方可批准;提前报考的,应先提出辞职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履行违约责任、与学校脱离劳动人事关系后方可报考。未能履行以上程序者,学校不向其报考学校提供本人档案,不办理离校手续,收回未完成服务年限的购房补贴,已购住房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机关、教辅、各教学单位的非教学人员聘期期满或聘期未满但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但学校不为其保留工作岗位或人事关系。毕业后如回校工作,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校龄可连续计算。如所在单位坚持要求本人完成聘期后方可报考而本人坚持提前报考并提出辞职的,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人事关系在本校的非教学人员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须满5年服务期后方可申请;攻读学位期间保持分校在职人员身份者,可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六、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青年教师,除经所在单位同意提前解除聘任合同者外,聘期满后方可报考研究生,且学校不为其保留工作岗位;毕业后如回校工作,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校龄可连续计算。如以上人员所在单位坚持要求本人完成聘期后方可报考而本人坚持提前报考并提出辞职的,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人事关系不在分校的青年教师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并承诺毕业后回分校继续工作者,经学校同意后,其所在教学单位可视情况与该教师及其就读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工资待遇等问题,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承担毕业后至少在本校服务5年的义务。毕业后服务期限未满而要求调离或辞职者,学校不予受理。如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业或中途申请离开学校,应如数偿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与福利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按事先约定负违约责任。
八、为减少因教师离职攻读学位、进修给师资调配可能造成的困难,申请攻读学位或脱产进修者,至少应在报名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九、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站时,由分校按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另签协议。
十、学校和各单位依据教学与学科建设需要制定教师进修计划,选派在本校工作两年以上、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到国内外大学做访问学者或做博士后研究,脱产期间的工资待遇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相同。
十一、在外攻读博士学位并承诺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教师,到国内外大学进修的教师,应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确定报考专业和进修科目。
十二、教师进修结束后,须向学校提供进修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和有关证书复印件;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完成学业后,由学习院校、或科研机构直接将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寄到分校人事处。
十三、教师自费出国学习,须与学校办理解除聘用关系的手续,完成学业归国后,学校根据其专业水平和获得学位的情况,参照本文件规定的国内进修学习的待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四、各单位要关心进修教师的学习和生活,每年对在职攻读学位或在外进修的教师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取消其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资格,停止支付有关费用。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