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聘任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为了建立健全我校人事与师资管理的制度与规范,使全校的人事管理、工资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有明确、具体的程序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珠海分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坚持“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结构合理、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教辅单位、后勤管理部门,应按照教发(20042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核定的编制与岗位,严格按照规定的聘任条件,有计划地配置人员。在学校核定的编制与规定的岗位聘任条件范围内,学校尊重各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第三条 各单位聘任用计划内办学经费发放工资和福利的各类人员,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及工资、津贴管理办法,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学校审核或审批。
二、专任教师
第四条 聘用专任教师,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专任教师录用和初次聘任基本条件与办法》办理。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以后,由学院或教研部组织面试、试讲和考核,经院务会议讨论,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签字同意,填写《专任教师聘任申报表》,连同拟聘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简历、学术成果清单、考核意见等报人事处。
第五条 人事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拟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学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讨论,一般教师由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拟兼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报校长批准;特聘岗位的教学人员,提交教师聘任委员会讨论后由校长批准。在以上批准程序完成后,需要办理商调手续的,人事处在7
天内发出商调函。人事处收到对方单位的同意调出函及档案后对其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备,未发现问题,应在7天内向对方单位发出正式调函,并告知用人单位落实住房。如对方不同意调出或材料审查中发现问题因而中止聘任程序的,人事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及校内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六条 各单位录用应届毕业生为专任教师,在履行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各项程序后,由人事处汇总、审核,定期提交学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讨论并由主管校长签字,人事处在7天内向有关学校发出同意接收函(或签署《就业推荐书》)并告知校内用人单位。为保证毕业生的报到率,除与应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任协议外,必要时可向应聘人收取一定数量的违约押金。
第七条 聘任的新教师来校后,应严格审核其学历与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文件原件、学术成果原件,无问题者方可办理报到手续。各学院、公共课教研部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其工资级别,填写《专任教师定级申报表》,报人事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特聘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校长签字批准。
三、兼任教师
第八条 聘用兼任教师,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兼任教师聘任基本条件与办法》办理。其程序为:院务会议讨论,院长签字同意,与应聘人签订《兼任教师聘任协议书》,然后将《兼任教师聘任申报表》连同《兼任教师聘任协议书》(校外聘任者还应附学历、学位、职称、发表论文目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其任课资格并由处长签字同意后送人事处审核汇总,人事处定期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应聘人在外地不能亲自来珠海分校签订聘任协议书者,可用传真等方式确认协议书条款,来校后再行签字,此种情况可在上报的聘任协议书上注明“
已通过某某方式获得聘任人确认
第九条 新聘任的兼职教师报到后,各教学单位按照经学校审核过的《聘任协议书》约定的课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学校审批时有权更改此种约定,但应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再行协商),填写《兼职教师酬金申报表》,开学一周内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列入该单位的工资发放名册。
四、固定编制非教学人员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各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后勤管理中心正式聘用行政、管理、教辅人员,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非教学人员聘任基本条件与办法》办理。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以后,用人单位组织面试和考核,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填写《职员聘任申报表》、《教辅人员聘任申报表》,连同拟聘用人员的学历与学位证书复印件、简历、考核意见等报人事处。
第十一条 人事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后,提交学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并由主管校长签字,其中,拟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报校长批准。上述审批程序完成后,人事处在7
天内发出商调函。人事处收到对方单位同意调出函及档案后对其档案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备,未发现问题,应在7天内向对方单位发出正式调函,并告知用人单位同后勤方面落实住房。如对方不同意调出或材料审查发现问题因而中止聘任程序的,人事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校内用人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拟聘用应届毕业生为行政或教辅人员时,在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处汇总、审核,每年2月至5月每月一次提交学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讨论并由主管校长签字,人事处在7天内向有关学校发出同意接收函(或签署《就业推荐书》)并告知校内用人单位。必要时校内用人单位可向应聘人收取一定数量的违约押金。
第十三条 新聘用的职员或教辅人员来校后,应严格审核其学历与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文件原件以及学术成果原件,无问题者方可办理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确定其工资待遇的建议,填写《职员定级申报表》或《教辅人员定级申报表》,由人事处审核后,一般职员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担任一定领导岗位的职员报校长批准并签字后,由人事处列入该单位发放工资名册。
五、非固定编制非教学人员
第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聘用非固定编制行政、教辅、后勤人员,应符合学校规定的编制(包括流动编制)、岗位设置与聘任条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临时编制工作人员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填写《非固定编制非教学人员聘用申报表》并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其工资待遇的建议,连同应聘人简历、学历证书等必要材料报人事处。凡超出编制或尚未核定编制的,应通过人事处报学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核定编制后再行聘任。
第十五条 人事处对各单位上报的拟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初步审查,超编制的,不予批准;无编制的,应报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核定编制后再予办理。凡工人岗位且月工资标准不超过2500
元的拟聘人员,授权人事处处长批准并签字;非工人岗位或月工资超过2500元的工人岗位,由主管校长审批,后一类人员必要时可提交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讨论。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人事处列入该单位工资发放名册。
六、流 动
第十六条 完成服务期的固定编制人员可以申请流动(调出、辞职、自费留学、出国定居等等),但下列人员一般不批准流动:(1
)应届毕业生来校服务未满五年的;(2)出国进修或留学回国人员回校服务不满三年的;(3)经批准在职攻读学位毕业后服务未满五年的;(4)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服务未满三年的。在服务期内的人员,其流动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而本人坚持离开的,视情况给予除名并收缴违约补偿费。
第十七条 凡要求流动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的,其配偶随同调出或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及一般职员,申请流动由各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其流动由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或原来作为特聘岗位引进的人员,其流动报校长批准。其办理程序为:调出单位填写《调出人员审批表》,经单位领导签名后,连同本人申请、单位鉴定、对方商调函等报人事处,人事处在批准程序完成后7
天内向有关单位寄出档案材料。接到外单位正式调函后,7天内通知调出单位为其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流动的人员,接到调函或被批准辞职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待批准期间,应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任务;擅自离岗者,停发工资,并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辞 退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校内编制或岗位设置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辞退教职工时,所有非固定编制人员,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岗位的职员及工人,由用人单位领导决定,填写《辞退教职员工申报表》,送人事处备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由用人单位提出、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辞退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职员或原作为特聘岗位引进的教学人员,报校长批准。批准程序完成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停发工资,并办理必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负责介绍或安排被辞退教职工的工作。校内甲单位欲聘用被校内乙单位辞退的人员时,必须征询原聘用单位的意见,如系个人原因被辞退的,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再行聘用;如系非个人原因被辞退又适合新的岗位的,须依新录用人员的程序重新履行聘用手续。
八、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所有单位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先进人、后报批。聘用人员上报前需事先签订协议时,若约定条件(如工资报酬等)与学校已有规定不合,须在协议书上注明“
此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的字样,以便学校在必要时予以改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编制非固定编制人员分类,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定义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关职能部门,如人事处、财务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校内任何单位均不得不经过人事处直接向财务处开具工资、酬金、津贴发放单,财务处亦不得接受人事处以外的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具的工资、酬金、津贴发放单,违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