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师聘任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我校建校以来,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十分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但是,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各学院进入专业课教学阶段,教师队伍的总体水平难以满足高质量教学需要的问题日趋突出。为改进和加强教师的聘任、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陈文博同志关于从严治校、从严治教的指示,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设定教师聘任标准的基本依据。本校教师聘任标准的设定和掌握,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教师聘任的一般标准,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综合性大学师资配备指标,必须符合建设一流大学分校和经过10年、1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将我校建设成为名牌大学的战略目标的要求,必须与北京师范大学的崇高社会声誉相符合;用人原则是“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近期要能满足高质量本科教学的需要,中远期具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的潜力。
二、必须严格执行教师聘任工作的规章制度。近两年来,学校作出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2004年5月26日),制定了《专任教师录用与初次聘任基本条件与办法》、《兼任教师聘任基本条件与暂行办法》(2004年5月26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2004年6月8日)、《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26日)、《人员聘任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11月9日)、《关于吸引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若干政策》(2005年3月10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教职工考核条例》(2005年5月20日)等文件,教师聘任、考核、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已基本健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师聘任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宏观控制的力度,不允许有章不循、自行其事。对不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随意降低聘任标准,用人多次失误、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要查清情况,追究责任。
三、从严掌握教师聘任条件。学校已经制定的《专任教师录用与初次聘任基本条件与办法》、《兼任教师聘任基本条件与暂行办法》规定了教师聘任条件的下限,必须严格遵守,非经学校特别审查与批准,不得突破。根据近几年发生的问题,学校再次重申和强调:(1)正式聘用或调进的教授、副教授,必须事先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本校聘任条件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者,方可向学校申请正式聘任;只有完全满足各项条件者,方可享受骨干教师的优惠待遇;(2)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以及其他不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即可获得入学资格的专业学位获得者,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教师聘任学位条件;(3)除有博士学位者外,不从高职、专科、干部培训院校和地市级(含地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党校、行政学院、电台、电视台、报社以及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或聘用专任教师;少数操作性强的专业课程,可聘请既有理论修养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内人士兼任,但必须经过认真考察,确实具备必要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道德修养,符合教务部门规定的主讲教师任课资格者,方可聘用;(4)一定要非常重视应聘人的第一学历,毕业于国内一般高校然后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要认真甄别和考察,慎重对待;(5)不但要重视新聘教师能否胜任教学,也要重视其在科研与教学方面有无发展潜力;(6)鼓励和支持各学院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最低学位条件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聘任教师的学位条件,并有计划地组织在职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四、严格执行试用制度和考核制度。录用或聘用专任教师,要严格执行试用期或实习期制度。初次录用的博士或现职高校教师,试用期为半年;原非普通高校教师或虽是普通高校教师但曾长期脱离高校教学工作的,要作为短期聘用教师工作两个学期,教学评价良好,才可审议是否调进或长期聘用。试用期内或作为短期聘用教师工作期间,如有教学评估不合格的,即行解聘。硕士或学士实习期为1年,实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或工作与表现不能令人满意者,应予解聘。试用期、实习期或作为短期聘用教师工作期间的表现证明不适合从事教学工作应作解聘处理者,不得转为校内其他岗位,以免积累不必要的内部矛盾。要高度警惕目前正在形成的用人“能进不能出”的倾向。教学质量差、教学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师德修养、学生反应大的教师,应随时坚决加以调整,不能都拖到学期末处理。
五、健全聘任组织。各学院建立由5名本专业教授、副教授组成的聘任小组,负责应聘人员的面试与考核,并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就应聘人是否具备岗位聘任条件进行投票表决。聘任小组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提出、人事处审定。本单位有资格担任聘任小组成员的教师不足5人时,可从相近专业聘请。聘任小组投票通过的应聘人,院长可以聘用,也可不聘用;聘任小组投票否决的应聘人,院长不得聘用。在报学校审批时,须将聘任小组的投票材料一并报送。从普通本科层次高校以外的单位调进或长期聘用(3年及3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由人事处组织专家复试后报人事与师资小组审批。
六、健全聘任程序。本校人员聘任的一般程序为:(1)专任教师的聘任。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每年10月底以前向人事处提交下年度增聘计划(包括招聘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经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审核后,由人事处统一发布,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由学院聘任小组进行面试后上报学校审批。事先未报增聘计划,或未公开招聘者,人事处不受理、分校人事与师资小组不讨论该单位有关的聘任事项。(2)兼任教师的聘任。下学期的兼任教师,须在上学期末教务处规定的上报下学期教学安排的日期以前,按照《兼任教师聘任基本条件与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教务处审核其任课资格。
七、提高教师资源的利用率。我校专业设置比较细,同一学科往往跨若干学院,不少学院的某些学科基础课相近或相同,非常容易造成教师资源的分散与浪费。为了充分利用教师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各学院聘任专任教师,应限制在本专业的范围之内,不要因少数课程的教学需要而跨专业招聘教师。跨专业课程的师资,通过学院间教师互聘的办法解决,如法律类课程尽量聘请法律与行政学院的教师兼任,管理学的教师尽量聘请管理学院的教师兼任,经济学的教师尽量聘请商学院的教师兼任,等等。教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发挥协调作用。教务、人事部门要研究是否需要采取建立教学协作组或建立管理学教研部、经济学教研部等办法,从体制上解决学院间大量课程重复而造成师资浪费的问题。
八、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转为教学岗位。要认真执行岗位管理制度。非教学人员转为教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教师聘任条件与程序,重新履行聘任程序。非教学人员从事个别课程教学,应由教务处按照主讲教师任课资格进行审查。除艺术类专业的少数专业课外,不允许具有本科学历的助教独立承担教学工作。
九、加强对各单位教师聘任工作的检查与监督。人事部门、教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全校各教学单位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聘任工作的监督,防止人事聘任工作中发生腐败或不正之风。鉴于个别单位聘用教师标准过低,对不胜任教学或不适合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处理不够坚决、果断,学校决定:对于教学评估不合格的教师,由主管校长召集有关学院、教务处、人事处、督导组的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如确属基本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有问题的,应要求学院限期解聘;教学评估虽然及格但存在突出问题的教师,特别是高职称教师,应要求有关学院找本人谈话,限期改进,并严格限制其上课的门数与教学工作量,在限期内没有明显进步的,应作解聘处理。教务、人事部门应尽快制定必要的具体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