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引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若干政策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2005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陈文博书记关于珠海分校教师与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的指示,为吸引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来我校工作,特制定以下具体政策。

一、对来我校工作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可综合考虑本人条件、岗位职责、学科发展需要等因素,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1、特聘教授岗: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誉的知名学者,年龄不超过55岁,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聘任条件,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熟悉高校教学与科研工作,能够履行学科带头人的岗位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连续在本校全职工作5年以上,可发给购房补贴15—20万元,提供科研经费10-30万元,年薪不低于15万元,并可提供工作与生活用车。

2、骨干教师岗:符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任职条件,能够高质量地主讲2门以上本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与科研成果突出,人事关系进入本校或在本校连续全职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50岁以下、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授,可发给购房补贴7—15万元,年薪为12—15万元;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5岁的副教授,可发给购房补贴5—10万元,年薪为8—12万元。以上人员可视具体情况提供科研基金5-15万元。

3、年龄不超过40岁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能够高质量地讲授2门以上核心课程,学术研究成果达到或基本符合本校副教授任职条件,人事关系进入本校或连续在本校全职工作5年以上,可发给购房补贴5万元,年薪不低于8万元;学术研究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提供科研经费2-10万元。本校教师在校工作期间获得博士学位后,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与校外新聘用博士同等待遇。

4、虽不完全符合本条1、2、3款规定的学位、年龄、职称条件,但在教学或科研方面特别突出,或有能力为学科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能够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经特别批准,也可享受以上优惠待遇。

二、学院可为特聘教授、骨干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每年提供一次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所需经费,为特聘教授每两年提供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特聘教授可享受学术休假。学校创造条件为骨干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提供出国访学或进修的机会。学校协助以上人员办理珠海市的人才居住证,使之享受持证人员的有关优惠待遇。

三、学校创造条件积极安排或积极协助解决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家属的工作安排。校内行政岗位、后勤服务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博士家属。积极帮助联系与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四、对原单位不同意调出因而不能将档案转来学校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符合本校岗位聘任条件并长期聘用者,在工资、福利、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校内固定编制教师同等待遇。

五、特聘教授、骨干教师、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原单位有科研项目的,如能把项目转入本校,则本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费配套义务。

六、享受购房补贴的特聘教授、骨干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其购房补贴分5年逐步发放。工作未满5年即调走、被辞退或因考核不合格而在校内变换岗位者,未发部分不再补发,离开本校者已发部分应予收回。享受科研经费配套但项目尚未完成即离开本校的,配套经费予以收回。

七、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为吸引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而支出的住房补贴、科研经费原则上按校院经费分成比例分担,但科研经费中应由学校负担的部分,应按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八、给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优惠待遇,按特聘岗位管理办法执行。一般程序为: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学院考察、试用后提出建议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在本文件规定范围内者,由主管校长签字;超出本文件规定者,报校长批准并签字。

九、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某些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特聘岗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十、分校人事与师资小组应尽快设定必要的特聘岗位、骨干教师岗位,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以保证执行本文件过程中的公开与公正。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